云南规定安全生产未纳入发展规划将问责各级政府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4-07 浏览: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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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出台《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问责情形,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国有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办法》规定,未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等情形,将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未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和监督检查等情形,将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未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未落实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制度等情形,将对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问责。
        《办法》规定6种情形从重问责。一是因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三是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通风报信等干扰、阻碍责任调查和追究的行为的;四是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或者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五是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当问责情形的;六是应当从重问责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实行倒查机制,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等环节调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被问责的情形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云南日报)